為什麼不要緊急命令呢?

先說一個小故事吧!


法律的位階,是憲法高於法律,而法律高於行政命令的


但法律,一定要國會通過才可以。


緊急的時候哪來的時間去三讀!
所以變成憲法>法律≧命令,可以跳過國會,直接有法律效力

在這裡要說的是:1933年所發生的 國會縱火案

希特勒於1933年1月30日被選為德國總理,但他的納粹黨在議會中只佔有32%的席位,因而定於3月5日舉行新的選舉。

(納粹最高的合法的得票率才33%左右,後來都是做票的)1

1933年2月27日,,一個法西斯鋒隊隊員進入國會,放火焚燒國會大廈。柏林消防隊於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。

被燒毀的國會大廈

縱火當晚,時任國會議長的Hermann Göring(後為納粹德國空軍元帥、納粹德國帝國元帥)下令逮捕德共黨員和反法西斯人士,查禁德國共產黨和社會民主黨報刊,封閉德共辦事處。希特勒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。

接著,經過國會制訂、總統Paul von Hindenburg簽署《授權法》(Ermächtigungsgesetz)2此法案容許希特勒和他的內閣通過任何法律,而不需要國會的同意,取消大部分魏瑪憲法賦予的私人權利。Göring發表公告,誣陷縱火事件是共產黨發動武裝起義的信號,並將當時在縱火現場的一個共產黨人士作爲縱火犯逮捕,納粹黨掀起迫害共產黨和進步力量的高潮,先後逮捕德共議會黨團主席和德共主席,又於3月9日逮捕正在德國的共產國際執委會委員、保加利亞共產黨中央委員季和保加利亞共產黨人,並指控其爲縱火犯同夥。1933年底,希特勒宣佈“黨和國家統一”,這樣國家機器完全變爲納粹黨的權力工具。從此,德國進入了法西斯獨裁統治的最黑暗時期。

 

 

 

雖然我們的緊急命令當然不是和威瑪一樣,可是原理差不多,都是讓總統便宜行事

緊急命令總統的話就是法律,當然不會這麼粗糙,只是原理一樣,等於權和錢都可以他隨便說,成立黑組織、拿黑錢甚至不受稽核都可以;如果他說解放軍可以進來救災,這個也是緊急命令,那還得了?

 

雖然緊急命令事後要受國會追認,且國會裡都是他的人,但總是方便許多了,不是嗎?



註釋:

1.如果不是緊急命令,希特勒也是跛腳一個。

2.授權法的正式名稱是“解决人民和國家痛苦的法律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)。



在此感謝咪咪一邊幫我回憶這個故事以及技術指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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